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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己进行,也可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决策风险评估后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执行后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环境生态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防范、减缓或化解措施。

第二节 决策论证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方案草案征求有关市政府职能部门、下一级政府的意见。

  对拟不采纳的反馈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进行沟通、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承办说明中作专门记录和说明。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内容的需要和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和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邀请受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布的事项包括: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整理,采纳合理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视拟决策事项需要,可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三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相关领域的决策咨询专家库。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抽取或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五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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