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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

  第十六条 决策听证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市长指定,可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听证陈述人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的人数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确定,听证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参加人报名人数较多时,可随机抽选代表参加,听证参加人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十五日公布听证会时间、地点、内容,并接受公众报名。

  (四)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十日送达听证参加人。

  (五)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听证笔录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应由听证会的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听证报告由记录员根据听证笔录整理,供决策机关参考。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修改形成决策方案送审稿,并制作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含对方案拟制过程的说明,对方案内容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风险评估情况的说明,对公众意见、专业论证意见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方案送审稿送请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不得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公函;

  (二)决策方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三)决策方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风险评估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等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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