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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送审材料齐全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决策方案送审稿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要求补充材料。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决策方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三)决策承办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重大、复杂的决策方案,市政府法制部门可再次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

  对未经听证的决策方案,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自行组织决策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复杂的决策方案,经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专家论证和组织听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方案送审稿分别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同意提交市政府审议;

  (二)不同意提交市政府审议;

  (三)同意提交市政府审议但需修改方案部分内容;

  (四)退回决策方案,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和承办程序后再送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决策方案送审稿的合理性有异议的,也可以提出暂缓决策的建议。

第四节 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审议,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方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三)决策方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公众参与及专家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材料后,认为材料齐全的,应当提请市政府市长决定是否安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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