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方案送审稿经市政府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提前将方案及有关材料送交会议参加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决策方案送审稿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策方案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方案说明;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市政府市长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日 重大行政决策在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市长作出决定,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市政府市长或其授权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以市政府名义或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正式文件发布实施;
(二)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再审议;
(三)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市政府市长或其授权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以市政府名义或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正式文件发布执行;属重大、原则性修改的,修改后安排重新审议;
(四)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决策方案自动废止;暂缓期间,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市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市政府市长决定。
市政府市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报请上级政府批准或提请同级人大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作决策档案。
第三十条 县、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形成的正式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