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房地产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管政府投资项目。
市国资委负责按照市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资产数额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制定规范管理的具体办法,各司其职,严格管理。
三、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市发改委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的目标、重点和任务,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等为依据,开发和储备政府投资项目,并及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投资项目库,并建立常年筛选、动态跟踪、滚动储备机制。凡需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市规划局应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应提出用地预审意见,市环保局应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市发改委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论证,特别重大项目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原则上不得拆除、改建、扩建。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征求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认真研究,并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严禁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和建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行为。因技术、地质、水文或原设计缺陷等特殊原因,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或决算需超过原批准项目概算或预算的,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变更工程造价不超过10%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变更工程造价不超过5%且低于50万元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原设计单位批准;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变更工程造价在10%以上(含10%)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变更工程造价在5%以上且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原设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批准;变更工程造价在5%以上且变更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原设计单位、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并导致总投资超支且达到需办理变更手续而没有办理的,市财政局暂停支付建设资金,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