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进行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应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验收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建档归档。未依法组织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从严控制项目资金支付比例。市财政局原则上按照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审批概(预)算、项目合同及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拆迁费用)的拨付严格按比例控制,项目建成后最多支付合同执行价的75%;项目经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价的95%;项目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算工程余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则扣减工程质量保证金。
加强项目建设资金审核。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和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确保建设资金审查工作有序、规范、正常进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派遣财务总监。
六、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对重大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以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报市财政局评审办评审,市财政局评审办应在90日内评审完毕,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市审计局终审,市审计局应在90日内审计完毕并作出审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