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以市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最终依据,禁止在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将市审计局以外部门单位的审核价作为最终结算价。审计结论对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均具约束力。市审计局对项目施工单位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审定价20%和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误差率超过3%的,应当记录在案,并抄送市监察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定期通报全市。市审计局负责对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质量进行监督。
七、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发改委应会同市财政局、市城建投等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报告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与执行,项目设计施工和招投标,项目融资、资金支付和财务核算,项目运行及股权管理等进行回顾、总结和评价。评价项目实施效果主要是对项目预期的财务目标和经济目标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投资、收益、营业收入、成本、利税、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实际情况,项目建设与运行达到设计能力和技术要求的情况,项目管理体制、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竞争能力以及宏观政策、市场环境、资源供给对项目持续能力的影响等。根据调查、评价的情况,认真总结项目决策、实施、运营等环节和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对已实施项目和在建项目进行完善、对投资决策和管理进行改进的对策措施。
建立项目产权登记制度。政府投资项目除项目法人负责制的项目外,在验收合格后必须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在市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非经营性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产权登记和管理。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到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工作完成后30日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监督资产移交过程。
八、加大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力度
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工、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投资规模,未依法组织招投标,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3年内不得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