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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装备更新和工作补贴等方面予以保证,为建立和实行巡查责任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县市(区)、卫星镇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为执法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所配备专用的执法车辆和通讯工具、手持GPS机、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并配合市局信息中心完成全市执法监察动态监管系统配套设备购置和系统运行的对接工作。
  根据系统建设需要,各地应尽快为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基层国土所配置不少于一辆的执法专用车辆,车型统一为“皮卡车”,执法车辆由各地自行购置。结合我市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建设,各地配置的执法车辆必须专项用于执法监察工作,所有执法车辆都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系统将对每一辆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车辆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地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车辆及时购置落实到位。与此同时,执法装备的购置、更新和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要抓紧列入各地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做好相关经费的预算及申报工作。根据各县(市)区装备配置情况,按每个所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奖惩措施。
  各地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情况,作为考核基层国土所和各县(市)、区局(分局)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指标。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局和监察支队要依据《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甬土资发〔2006〕42号)和《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的有关规定,强化监督检查。对在巡查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其巡查责任区内土地违法发案率明显降低,形成违法事实、需要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明显减少的,应当予以奖励;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考评办法》
  2、《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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