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0〕220号)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
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
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2.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的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