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同一期货公司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该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2)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所按照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在某一期货公司会员处发生的次数,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且在任一期货公司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期货公司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4)客户发生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交易所已向期货公司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3.非期货公司会员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会员的指定联系人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第三次及以上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会员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3个月。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二)处理程序
1.完全由客户构成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超仓行为的处理流程
(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一次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闭市后通知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自行平仓。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在次日第一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