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农机局关于启用宁波市农机监理处编号钢模印鉴的通知

  (二)启用宁波市农机监理处编号钢印后,凡涉及到遗失补证(包括补正证、副证或同时补正、副证)的,申请人应提交遗失书面声明,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关受理岗应当通过公安驻农机警务室或向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查询申请人有无违法扣证、记分等处罚情况,受理岗将查询情况记录在业务流程记录单内。
  (三)各县(市)区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宁波市农机局安全监理处做好空白驾驶证领用、核发证件清册及档案材料办理结报工作手续。其中初次申领、增驾业务的,一般在核发证件第5个工作日以内结报;补证、换证业务的应在第10个工作日以内结报。
  (四)各县(市)区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制作、核发驾驶操作证件时,如有发生差错的,应将差错证件妥善保存,并上交市局安监处结报处理,不得自行销毁。
  (五)启用宁波市农机监理处编号钢质印模以后,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期限制作、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
  以上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法律、规定要求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农机监理处联系。

  附件:县(市)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办证清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县(市)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办证清册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住 址

档案号

准驾

业务种类

查询情况

办理日期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