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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全额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 《办法》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 , 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解缴比例为:县(市)级征收的水资源费按 县(市)、地(州、市)、自治区、中央 5.4 : 1.8 : 1.8:1 分解,地(州、市)级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地(州、市)、自治区、中央 7.2:1.8:1 分解 , 自治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自治区、中央 9 : 1 分解。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及时足额上缴各地财政,并及时按上述比例分解缴入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具体缴纳办法按照《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农 [2008]182 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代管非税收入中央分成资金划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库 [2008]47 号)有关规定执行。此文下发前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填列“更正通知书”,使用《 201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03 类“非税收入” 02 款“专项收入” 02 项“水资源费收入”科目,按上述分成比例做相应的预算级次调库。

  五、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等各项规定,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水资源费或降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切实做到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杜绝各种漏征、减征、免征的行为。

  六、取水计量设施是落实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的基础,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准确的,应按照取用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各地要加强对国务院 460 号令、《办法》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 128 号令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扎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规范水资源费征缴使用,全面推进我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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