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本地村民执耕执种、政府未进行清理过的,对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予以备案保留,同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使用时提前6个月告知,不作补偿;不属本地村民执耕执种的,政府统一发出清场公告,要求6个月内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强制清理。
(二)对历史上已清理并补偿过、仍继续耕种的,政府统一发出清场公告,要求6个月内自行清理,同时明确不再给予任何补偿;逾期不清理的,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强制清理。
(三)对在政府已统一发出清场公告或已出让(划拨)的用地上非法抢建抢种养的,要求15天内自行清理。逾期不自行清理的,予以强制清理,其中枪种养行为由属地区政府组织强制清理,枪搭抢建及其他非法占地建设的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拆除到位。
(四)对已完成交地手续的用地上新出现的抢搭建、抢种养行为,以用地单位为主妥善解决,并加强管理。
三、疏堵结合,加强国有土地管理
(一)合理使用已征未用土地。已征未用的土地需种养或作其他临时使用的,由属地区政府统一审批,并与使用人签订协议加强监管。土地临时使用产生的收益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和支配。政府建设需要使用时予以收回并明确不予补偿。
(二)引导农民合法报建。各区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文)的要求,加强农民(被征地农民)新建住宅的管理,引导农民(被征地农民)依法报建,实事求是地解决农民(被征地农民)住宅的报建问题。
(三)规范交地手续。要规范已供土地的交地手续,签订交地协议,明确交地后发生的抢搭建、抢种养行为由用地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四)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各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属抢搭建、抢种养的,不得予以补偿。
四、严肃纪律,严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一)各级领导干部(包括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抢搭建和抢种养行为,在政府清理时不得为抢搭建和抢种养当事人打招呼,通风报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力度,积极介入,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参与抢搭建和抢种养或阻碍、干涉执法部门执法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查处,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