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过1年以上运营后,最近连续3个月换乘泊位工作日周转率低于0.3次的。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共换乘停车场(库)需要终止换乘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备案的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终止换乘服务手续,并于正式终止换乘服务之前15日在入口处公告。终止换乘服务后,经营者应当立即撤除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相关标志。
第十条 (价格管理)
本市对停车人在公共换乘停车场(库)停放车辆期间换乘轨道交通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执行换乘停车收费标准:
(一)在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换乘停车服务时段(每日5:30至23:30)内停放车辆;
(二)使用公共交通卡刷卡进入公共换乘停车场(库)停放车辆,取车时刷卡支付停车费;
(三)持同一张公共交通卡停放车辆和乘坐轨道交通;
(四)卡内显示有当日停放车辆期间换乘轨道交通的记录,并且最近的一次进出站记录不能为在本停车场(库)所衔接站点同站进出;
(五)公共交通卡内余额足以支付本次停车费用。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按一般公共停车场(库)的收费规定执行。
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换乘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根据不同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并公布。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换乘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换乘补贴)
政府对公共换乘停车场(库)执行换乘停车收费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服务规范)
经营者应当遵守《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服务规范,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在公共换乘停车场(库)入口处和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价目牌(表)和换乘停车收费规则。收费价目牌(表)应当标明收费单位名称、计费单位和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
(二)为停车人提供换乘停车有关事项的咨询和解释服务;
(三)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换乘停车服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统计)
经营者应当每月定期向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运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