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受理处室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十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处室(以下称审查处室)收到受理处室送转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查处室应当自受理处室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处室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处室应当制作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受理处室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事项属于上海证监局获得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并由受理处室制作受理通知。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二)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齐全或者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受理处室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处室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