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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保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 负责医保网络的整体规划。
  (二) 负责医保网相关制度、标准的审核。
  第六条 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网管中心”)作为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运维管理单位,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一) 负责医保网建设及运维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确定医保网网络接入服务商资质。
  (二)负责制定医保网络管理制度和相应考评体系,实施医保网运维服务评价和考核;负责医保网网络地址和域名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医保网接入单位的分级管理;负责对医保网接入单位的网络接入和维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七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北京市医保系统总体统筹及医保网业务系统的主管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 负责医保网接入单位的需求审核,由下属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向市政务网管中心提出接入申请。
  (二) 负责完成主管业务系统的备案工作。
  第八条 医保网接入单位及其行政主管单位作为医保网重要应用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提供医保网接入环境,协调相关部门,满足医保网接入要求。相关标准参照《北京市接入政务外网的局域网建设实施指南》。
  (二)负责本单位局域网及接入医保网设备的运维管理。
  (三) 接入单位的行政主管单位负责接入单位网络接入和运维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医保网运行维护单位作为网络服务保障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 做好网络建设和运维的具体工作,为各接入单位提供可靠网络接入服务;
  (二) 进行网络资源的监测,及时排除网络故障,提供网络应急保障,定期提供网络运行状况报告。
  (三) 做好网络升级改造和优化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接入管理

  第十条 医保网接入单位包括各级医疗、卫生、防疫单位,以及与其相关的政府职能单位和相应的行政、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医保网的网络接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接入单位与医保网相连的局域网须通过与医保网安全等级保护级别相符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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