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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2010修订)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伪造学历和任职年限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第十四条 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四)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所指“主持”、“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职称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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