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汛专业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八条 防汛专业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业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区县防汛专业规划,经听取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防汛专业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专业规划的修改,按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 防汛专业规划确定保留的防汛工程设施用地,应当予以公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本市编制港口、河道、航道、排水、岸线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前款所列的专业规划时,对涉及防汛安全的部分,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防汛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预案启用条件、安全保障体系和组织指挥体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防汛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专业规划、防汛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防汛预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预案和区县防汛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预案的修改,按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