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对于错误的标签或标明了的错误数据进行涂改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对被处罚后仍使用错误标签或涂改数据的,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伪造标签和试验、检验数据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制作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规定、内容不完整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没有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以及虽然保存但不到规定年限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没有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四)伪造生产、经营档案,篡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五)档案遗失的,按照没有建立档案处理。
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自应当备案之日起15日内没有备案的,不承担责任。
(二)虽有备案但内容不全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虽有备案但超过了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四)虚假备案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自由裁量权基准: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尚未进行销售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二)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已开始销售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三)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经营、推广种子数量不足100公斤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二)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不足500公斤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三)经营、推广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四)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以所采种子价值1倍的罚款。
(二)抢采掠青的,处以所采种子价值2倍的罚款。
(三)抢采掠青的、损坏母树的,处以所采种子价值3倍的罚款。
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基准: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不足100公斤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不足50公斤的,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不足200公斤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50公斤以上不足100公斤的,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至1.5倍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收购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的,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2倍的罚款。
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