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试验,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不足10亩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二)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亩以上不足30亩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三)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30亩以上不足50亩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四)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50亩以上的,处以5万元罚款。
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六十八条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对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不足100公斤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不足300公斤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三)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300公斤以上不足600公斤的,处以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
(四)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6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五)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对检验机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不足100公斤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不足300公斤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三)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上不足600公斤的,处以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
(四)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6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五)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处以5万元罚款。
(六)出具检验证明种子数量在2000公斤以上,处以5万元罚款,吊销其检验资质。
二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七十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警告:初犯且尚未造成损失,主动改过并积极配合调查。
(二)记过:过失行为造成损失但不严重,主动改过并积极配合调查。
(三)记大过:过失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失,主动改过并赔偿损失,积极配合调查。
(四)降级:有主观故意违规行为,且造成了损失,不积极配合调查。
(五)撤职:有主观故意违规行为,且造成了严重损失,不积极配合调查,推诿责任的。
(六)开除:有主观故意违规行为,严重违纪且造成了重大损失,事后极不配合调查并无悔过表现,逃避责任的。
二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七十一条
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警告:初犯且尚未造成损失,主动改过并积极配合调查。
(二)记过:过失行为造成损失但不严重,主动改过并积极配合调查。
(三)记大过:过失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失,主动改过并赔偿损失,积极配合调查。
(四)降级:有主观故意违规行为,且造成了损失,不积极配合调查。
(五)撤职:有主观故意违规行为,且造成了严重损失,不积极配合调查,推诿责任的。
(六)开除:有主观故意违规行为,严重违纪且造成了重大损失,事后极不配合调查并无悔过表现,逃避责任的。
第三部分 森林公园管理
二十三、《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态度较好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并处以50元的罚款;
(二)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态度恶劣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并处以80元的罚款;
(三)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二十四、《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二)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元的罚款;
(二)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态度恶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三)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造成环境污染,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