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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009年度外部审计有关要求的通知

  1、信息化系统不能完全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

  2、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3、各项内控制度的设定不能有效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或未能有效执行。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

  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各保险中介机构须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符合监管要求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我局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对提交不符合要求报告的机构,将取消其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资格。

  五、报送时间

  各保险中介机构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年度审计,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送我局。

  附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审计重点内容说明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审计重点内容说明

  1、审计重点
  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准确;
  重点审查内容:
  (1)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特别是明细科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如在“应收账款”下按投保人设置“垫付保费”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按保险公司设置 “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按各协作方设置 “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
  (2)专业中介机构的核算是否符合《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别是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3)专业中介机构的收入、成本确认方法是否恰当,利润核算是否准确。代理机构应当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经纪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公估机构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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