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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009年度外部审计有关要求的通知

  法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
  2、审计重点:
  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
  重点审查内容:(主要针对代理、经纪机构)
  (1)专业中介机构是否在银行开设了代收保费专户,并将所有代收代付保费、理赔款等客户资金通过该专户进行核算;对于代收的现金保费,需要解付入保费专户,通过转账形式划转给保险公司。
  (2)保费专户只能用作核算代收代付保费和理赔款等,不得核算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营业费用。
  (3)如果中介机构存在专户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应对该现象予以简单描述,如:存在利用专户核算其他业务支出等。
  法规依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
  3、审计重点:
  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要求,职业责任保险的期限是否连续有效;
  重点审查内容:
  (1)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选择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两者中的一项。对于缴存保证金的机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列示缴存银行、金额、存款协议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投保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当列示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单次限额和累积限额、保险期限是否连续;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按照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缴存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营业保证金不得低于10万元,保险经纪机构的营业保证金不得低于50万元,保险公估机构的营业保证金不得低于10万元。保证金应当存储到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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