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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009年度外部审计有关要求的通知

  (3)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额应当满足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1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和上年营业收入两倍中的较大者;经纪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额应当满足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1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上年营业收入两倍中的较大者;公估机构的职业责任保险参照代理机构管理;
  (5)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应当保持连续,不得中断;
  法规依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4、审计重点:
  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重点审查内容:
  (1)缴费方式: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户名:上海保监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2)缴费金额计算:按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预缴本年度监管费,待年终决算后计算本年实际应缴纳数进行清缴,即多缴部分可抵扣下年度预缴监管费,不足部分要在下年度预缴监管费中补缴。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不足800元,保险经纪机构不足1200元的基本缴费数的,应一次性缴纳基本缴费数。
  (3)缴费时间:每年3月31日前,预缴本年度监管费并清缴上年度监管费。
  新批准开业的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应于开业后1个月内缴纳基本缴费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4)应在审计报告中列示:2009年度监管费预缴日期、预缴金额、2009年度应缴金额、是否进行了清缴、清缴金额是多少、清缴日期。
  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关于调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沪保监发[2007]129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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