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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普图书创作出版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条 专项资助的著作须由上海的出版社出版。

  第九条 申请者须根据管委会每年提出的科普图书选题指南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上海科普图书创作出版专项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有申请选题或创作题材所涉学科两位专家的推荐信。推荐的专家必须有正高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信必须对申报著作的内容、同类书比较和创作水平做出评价,并有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个人申请须附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材料。

  第十条 专项的申请由管委会办公室(或委托相关部门)受理。每年接受申请一次,一般安排在当年的11月,时间为一个月,以管委会办公室发布的通知为准。优秀科普图书著作在列选阶段、发稿阶段均可申请,申请时已经出版的和计划2年后才出版的不予受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期为翌年1月至2月;管委会在翌年的3月底前完成审定工作;管委会办公室在翌年的4月底前公布管委会通过的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根据当年管委会筹集的资金总额,并参考申报图书的出版成本费等,申报科普图书的资助额度原则上每本不超过5万元。根据著作类别的不同,资助额度将有所区别,重点资助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原创性科普作品。对于原创性强、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科普图书的资助额度经管委会审核通过可酌情有所突破。

  第十二条 凡接受专项资助出版的图书作品,著作权人和出版社须签订出版合同;作品封面必须印有“上海科普图书创作出版专项资助”的统一标识,在版权页上印有“本作品由上海科普图书创作出版专项资助”字样。

  第十三条 经上海科普图书创作出版专项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资助的项目,启动阶段首付总资助金额的50%。在资助的作品出版后,出版社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该作品的出版成本核算清单、出版合同复印件、图书编校质量检查报告和样书5本(套);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兑付剩下的50%资助款额。经审核,如图书未在2年内出版,或内容特色未达到申报时的承诺,或编校质量、印订质量不合格,将取消该图书的资助资格并追回相应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接受专项资助出版的图书在重要媒体上受到评介或推荐、获得各种优秀图书评奖、被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权输出境外等产生的较大社会反响情况,出版社有义务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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