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众斗殴属于多次;聚众斗殴双方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二十人,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9)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二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十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 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前罪行为较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咖啡因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6)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