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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站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相当规模,且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3、有专门的研发或技术中心;
  4、有博士后科研合作导师和一支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5、有市场前景好、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项目;
  6、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研发经费和生活条件。
  建有区县级以上研发或技术中心,承担区县级以上重大研究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第八条 具备设站条件的单位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应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或中央在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无主管(代管)部门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区人力社保局申报。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建全市博士后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设站、评估和资助等评审工作),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学科或领域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申报答辩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公布。
  第十条 申报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原则上应从市级博士后工作站中择优推荐上报。

第四章 博士后进站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入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进站的博士,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有关表格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术部门考核意见》;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4、《两位专家推荐信》;
  5、在职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提交原单位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证明;
  6、博士后工作站和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协议书;
  7、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外籍博士或留学博士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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