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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要采用考试、考核和答辩等形式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考察,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站应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向博士后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博士后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等工作。
  第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站可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科研流动站按照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关于招收博士后进站相关要求进入网上审批系统,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第五章 博士后管理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应与进站博士后签订协议,明确博士后在站期间待遇、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专利和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应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协助办理非在职博士后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出)手续,子女入学等事宜。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办理、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或3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4年。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加强博士后管理,建立博士后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管理办法,每年对博士后进行一次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予以劝退或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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