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可根据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按规定程序申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科学精神,提倡尊重合作者和他人劳动、权益的崇高风尚,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倡导潜心研究、甘于奉献的学术风气和创新文化,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
第六章 科研资助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国家资助+地方配套+设站单位为主体”的博士后投入机制,市财政按规定设立博士后科研资助资金,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资助方式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建立与市级资助配套的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
第七章 博士后出站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需提交以下材料(有关表格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4、研究成果报告。
第三十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 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出站的博士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并颁发统一印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除有协议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