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工商商〔2010〕66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人民银行各州、地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青海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深入实施品牌强省战略,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服务经济发展。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联合制定了《青海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当地人民银行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相关单位。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青海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强省战略,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服务企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提供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