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0]16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
为统一和加强我省保险业的防灾防损工作,从承保前、承保后、灾害来临前、出险后等多个层次来规范我省保险业防灾防损流程,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见附件)。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根据该工作指引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工作指引,并于2010年3月1日前将各自防灾防损工作指引报送广东保监局备案。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保险业应对重大事故灾害的运行体系,完善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标准操作,实现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重建全流程监控,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版)》,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指的重大事故灾害,是指洪水、台风、地震等大面积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事故灾难,具有影响范围广、影响面宽、损失严重,报损/估损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等特点。
第三条 广东保监局是防灾防损工作监管机关,负责指导辖区各保险公司对重大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报告和理赔服务工作;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工作指引,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内部组织机构的建设,完善风险监控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将防灾防损工作贯穿于保险展业、承保、理赔的全过程。
第二章 事前预防
第四条 各保险公司应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落实责任制,制定工作计划,为防灾防损工作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具体措施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