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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


  (一)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防灾防损组织架构,成立专门的防灾防损工作部门(不能设立专门机构的,要在核保核赔部门设立专门的防灾防损岗),成立由省公司一把手挂帅的防灾防损工作委员会,明确领导责任制,分工负责,并赋予与之相适应的责、权、利。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对全公司的防灾防损工作负总责,核保或防灾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具体承担防灾责任,核保岗位要对核保标的风险负责,业务员要对承保标的防灾防损负责,通过层层签订防灾防损工作责任状,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防灾防损工作委员会要编制防灾防损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季节、不同行业、不同险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要定期科学预测广东地区各种风险的构成因素以及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选择和运用最科学、最可行的管理措施、管理手段,使防灾防损工作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调整防预费核算体制,实行专款专用。

  (一)保险公司设立防预基金,规定合适的防预基金提取比例,满足防灾防损工作的需要。防预基金的超支部分可用以后年度所提取的基金弥补,节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建立严格的防预费管理制度,将防预基金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在防灾防损宣传、为企业购置必要的防灾设备、聘请专家以及设立防灾防损奖励基金等与防灾防损工作有关的用途上,实行专款专用,严禁防预基金被挪用、挤占。

  (三)建立防预基金备查账簿,逐笔登记使用金额、用途、被保险人等相关情况,公司合规部门应定期对防预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建立防灾防损合作机制,形成社会化防灾防损的网络体系。

  (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横向协调机制,主动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密切联系,特别是与公安、消防、卫生、法律、民政、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制度化的合作,整合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共同探索防灾防损的方法和途径。

  (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防灾防损信息交流与沟通,借助保险行业协会平台,共同研究制定防灾防损体系建设和行业标准,共同参加社会防灾工作,对共保的重点客户联合组织防灾安全大检查。

  (三)保险公司要加强与投保人的合作,帮助投保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督促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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