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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七条 建立防灾防损宣传机制,加强对防灾防损工作必要性和迫切性的宣传和教育。

  (一)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针对投保企业的宣传计划,使该项工作制度化,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使投保企业从根本上转变思想,树立防损理念。

  (二)保险公司要主动参与社会各类防灾宣传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害、防事故的宣传,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在新闻媒介开设防灾宣传专栏、举办防灾防事故讲座等多种途径,引导公民和社会团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自觉做好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八条 加强承保环节的防灾防损工作,具体如下:

  (一)要严格承保程序,承保前保险公司要对保险标的进行严格检验,通过风险查勘、调查问卷、检验测量等多种措施,实地了解客户风险状况,并通过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客户信息系统等先进的IT技术,保存投保客户风险状况信息,形成客户的风险档案。在对客户回访、复查、出险理赔后进一步补充客户风险状况。

  (二)承保时保险公司要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定防灾防损协议,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防灾防损的具体标的、地理位置、防灾时间、施救方法、组织机构、保险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及违约责任等。

  (三)承保后要加强日常的防灾防损管理,组织相关人员经常地、深入地对投保客户进行防灾安全检查,如发现事故隐患,督促其及时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必要时可以给予资金补助,帮助企业及时整改。

  (四)保险公司应主动配合消防、交通、安监、公安、劳动等政府执法部门组织好检查工作,特别要做好对保险标的一年两次的防台、防汛和防火专项检查。

  第九条 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防灾防损工作的事前预防工作,坚持“防重于赔”、“以防为主”原则。各保险公司应参照本工作指引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八条内容进行内部制度修订,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更细致、更严密的事前预防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事前预防工作。

第三章 应急处理

  第十条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具体如下:

  (一)保险公司要完善灾害预警系统,通过电话、网络等技术设备,自动在灾害发生第一时间内将获取的灾害预警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发送至投保客户,以提醒客户提前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减少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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