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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

  (二)保险公司应主动向当地政府、广东保监局和总公司及时汇报沟通灾害情况,争取在政策支持、沟通协调、组织推动、宣传引导等方面获得广泛支持,积极营造有利于大灾理赔的外部环境。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重大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视灾害等级不同,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恪守职责,严格按照《广东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粤保监发【2005】133号)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可适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全面地体现保险业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省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当地保险公司灾害应急和灾后处理指导,防止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各级协会要建立风险监控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使各保险公司能够及时了解到防灾防损工作的最新动态,也可以使保险公司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理赔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理赔处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重大灾害理赔工作的方针和流程。

  (一)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省公司分管理赔的副总经理担任,工作小组组长由理赔部或相应险种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重大灾害理赔工作的方针和策略,与政府、广东保监局、总公司建立良好的沟通,确保大灾理赔工作的高效、快捷;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的工作标准和流程,协调各方理赔资源,指导理赔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现场查勘工作,准确掌握损失情形,并准确界定保险责任。

  (一)保险公司应根据灾害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大小,及时组织充足的理赔人员参与现场查勘工作,为后续的定损理算夯实基础。

  (二)对查勘定损专业性较强的,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或专业公估公司参与现场查勘,调查了解损失情况,掌握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对大面积的查勘定损,要把握定损标准的科学性和一致性,主动向灾区的被保险人询问损失情况,避免发生因理赔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投诉。

  (三)各出险地公司要根据现场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避免片面性和盲目性,及时核定承保险种、保险标的、承保形式,初步确定保险责任。对易于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尽快签订损失确认书或赔偿协议,快速赔付,或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协助被保险人恢复生产,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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