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核发具有限制性用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须经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而暂时无法取得该行政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为其核发注明“待取得相应前置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
7、积极争取登记授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登记。支持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州工商局、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内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允许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被授权局通过企业名称网上远程核准系统,向省局申报冠省名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和变更登记;个案授权被授权局登记注册省经济技术合作局批准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8、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支持世界五百强企业落户吉林,为来我省设立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总部的企业开辟登记“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9、提前介入外资大企业、大项目,实现“引进即完备,落地即落户”。对本地区引进的大企业、大项目,工商部门要参与考察、洽谈,为中外双方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帮助规范合同,完善章程,切实改变企(业)等(执)照,照等(批)件,件等(材)料的局面,使外商投资企业在引进后即能够顺利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及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0、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外资审批登记效率。建立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机制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一次性拿出解决办法,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顺畅、高效的服务。
三、依法行政,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规范的登记
11、鼓励兴办外资合伙企业,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加强引导,注重配合,提高效率,运用登记职能,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12、加强外资登记把关,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积极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坚持先证后照,严格把关;对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在监管环节,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擅自从事限制类产业的行为,坚决取缔任何从事禁止类产业,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