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崇左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做好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
《条例》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四、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