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
1、2010年8月30日前,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附件一)必须完成中控室、化验室、自动在线监控等附属设施建设,做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并通过环保验收。9月30 日前,各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完善管网配套工程,提高污水处理负荷。通过完成中控室、化验室、自动在线监控等附属设施和管网配套工程,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2112吨。
2、从2010年9月起,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每月3日前将上月运行情况(处理水量、进出口浓度、污泥产生量、用电量等)报各县(市)环保局,住建部门,城东污水处理厂直报市环保局和住建部门,由各县(市)环保局、住建部门分别上报市环保局、市住建部门,由市环保局于每月5日汇总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二)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实行生产审批。
1.2010年9月30日前,各县(市)环保局对辖区内的制糖、淀粉和酒精等季节性生产重点企业(附件二)的末端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核查,确保年底实现化学需氧量项目减排量8315吨。对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化学需氧量减排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不予以批准生产。
2.市污染减排督查组、攻坚工作组不定期对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情况进行督查。对超标排污企业将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列入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三、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将化学需氧量减排控制指标落实到各县(市、区)。
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控制分解目标要求(附件一)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完成《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0〕53号)中确定的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
(二)实行定期会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污染减排专项行动工作。节能减排办每月召集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县(市、区)要按照《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0〕53号)的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认真核算本辖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提出完成全年目标的具体措施、详细的行动计划和调控预案,在2010年8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