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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来宾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自治区分配我市兴宾区380户农村危改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平均每户补助1500元,此项共计57万元。
  (3)我市今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建设规模10000户以上,且市财政较为困难,自治区减少市级配套资金800万元,在自治区配套资金中解决。
  (4)对建设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兴宾区、象州县、忻城县,减少每县配套资金100万元,共计安排300万元,在自治区配套资金中解决。
  3.市、县配套资金:市、县按2009年的标准配套5000元/户。根据2009年实施情况及合理负担原则,市县配套比例由原来的8 : 2调整为6 : 4,即市级配套3000元/户,县级配套2000元/户,则市县配套合计3484万元。其中:市级配套1864万元,县级配套1620万元。市、县二级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宜平均分配),并进行公示,经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审批,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各县级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与城乡风貌改造相结合的要求,优先安排风貌改造的农村危房户。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给危房改造户,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其中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农户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墙面抹灰前申请对墙体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支付墙改补助资金),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危改办。
  4.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六、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市、区)逐级审核申报,设区城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在申请书中写明拟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来宾市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表2);
  (5)《来宾市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表3);
  (6)县级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级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级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城市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县级危改办申报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3)市级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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