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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来宾华侨农场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二)妥善安置华侨农场人员
  1.农场在职职工由农场(市财政)负责供养,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每月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为:基本生活补助+职工工龄×10元。2009年农场在职职工基本生活补助为1000元。自2010年起,每年的7月1日对在职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是:该职工上一年度基本生活补助×当年来宾华侨农场退休职工养老金增长率。
  2.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办法按农场现行参保办法执行。参保费中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全部由农场负责缴纳。
  3.农场非职工(指农场职工的配偶及子女。下同)的养老保险按失地农民参保办法参保,参保费中政府应缴部分由政府负责缴纳、集体应缴部分由农场负责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责缴纳;医疗保险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
  4.每个被安置人给予4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
  5.每个农场非职工给予40平方米的“三产用房”安置。
  6.“三产用房”交付使用前,按每人每月250元的标准向非职工发放过渡生活补助费。过渡生活补助费发放至“三产用房”交付使用后的第6个月止。
  7.农场管理人员自2010年开始执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设立街道办事处后,在核定编制内,在同等情况下,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农场领导,剩余的编制在符合条件的农场管理人员内部竞争,择优录取。其他管理人员安排到来宾华侨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办理提前内退。
  (三)整体收回土地,加快城市建设
  加快完成来宾华侨农场管辖的所有国有土地回收工作,完成来宾华侨农场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工作。将来宾华侨农场作为来宾市“西进北扩”城市发展战略的重点区域,加快完善城市配套设施,促进城市化的发展。
  (四)加快安置住房和“三产用房”规划设计和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的原则,采取向房地产开发商团购或定向开发建设等方式,加快建设安置住房和“三产用房”。
  (五)完成任务的时间要求
  2010年底前,完成来宾华侨农场土地整体收回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农场职工全部纳入财政供养,农场非职工给予全员安置,并全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来宾华侨农场改制为街道办事处;2012年底前,完成房屋拆迁工作,并在城区范围内建设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员,全面改善居住条件。同时,加快推进在建项目建设和项目引进工作,增加就业岗位,为失地人员提供就业选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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