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要充分争取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的目的意义,及时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创建经验,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标准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标准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标准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基本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县创建工作,并且要从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提升创建国家级示范县。根据国家、自治区对示范县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达到下列创建目标:
一、完善监管体系。县、镇、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食品安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镇配备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专(兼)职协管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辖区内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县人民政府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目标达到100%。建立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领导与工作机构,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监督队伍配备有力,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健全,财政支持保障充足,监管工作扎实有效。
二、落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经营企业和餐饮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餐饮服务单位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帐和全程追溯制度,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达100%;大中型餐馆以及连锁店、学校(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与主管单位或者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责任书)要达80%以上;辖区内城区、县城所在地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达到85%,其中B级以上至少达到40%;镇所在地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达到50%以上。
三、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及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开展农村厨师登记、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推行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行政村要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