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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器,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滨海新区各管委会、相关单位应急管理部门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当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严格落实市、区两级政府关于信息报告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内向区应急办口头报告,1小时内通过传真电话书面报告情况,2小时内报告较为具体的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件危害不大、尚不够启动一般突发事件(IV)响应,但须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的,也要同时将事件处理的有关情况向区应急办报告。区应急办接收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向区应急委报告并及时与市应急办进行沟通,将区应急委的指示和市应急办的要求向有关单位应急管理部门传达并负责督促落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产生原因、影响范围、事件性质、责任主体、危害程度、信息来源、前期处置展开情况、造成损失情况、事态发展的趋势以及需要紧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3.2.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所在管委会报告。
  3.2.3 指挥协调
  (1)各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区人民政府要指导各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管委会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
  (2)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请求市政府支援。
  (3)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管委会、街镇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应急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5)区应急办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和科研经验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2.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道、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告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务、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相关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管委会、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①组织协调有关管委会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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