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调度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卫生医疗设备、生活必需品等应急资源;
④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⑥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必要时,召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
3.2.5 紧急状态
按国务院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2.6 应急结束
(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区各专项指挥部、管委会、街镇、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
(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后,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和管委会、街镇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3.2 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管委会两级领导机构要按照职责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3 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和各管委会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管委会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3.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区应急办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会同新闻宣传部门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滨海新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在国务院、市政府的统一布置下进行。
3.5 社会救助
(1)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救助制度,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建立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镇(街)三级应急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善后救济,做到专款专用。
(2)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迅速安排使用。同时,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司法行政部门对受害群众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并负责对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公证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灾害救助资金日常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6)建立突发事件征用补偿制度,对抢险救灾征用的车辆、机械工具、物资、人员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7)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3.6 调查和总结
区应急办组织一般和较大事件的调查和总结工作,并在20天内将报告报送市应急办;在市应急办的组织下,区应急办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总结工作。
4 应急保障
各管委会、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抢险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管委会应当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主要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水旱、气象、地震和风暴潮、台风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是某一特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基本力量。主要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主要包括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寻与救助、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大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不具备建立专职队伍的中小企业,要建立兼职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驻区部队、武警部队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请求支援。主要承担本区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止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4)社会应急力量。社会应急力量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主要承担日常应急救护、信息收集、防灾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遇灾时积极采取自救互救和辅助救援行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等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