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制作、销售丧葬迷信用品。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生产、经营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居民区搭灵棚发丧送葬和沿街抛撒纸钱及杂物。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使用丧葬迷信用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 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殡葬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服务措施,开展文明服务。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难丧主、索取财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死亡人员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当由死者所在单位扣发丧葬费,并由丧主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丧主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为土葬区以外人员提供棺木、车辆及其他方便的;

  (二)未经民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其他车辆运送尸体的;

  (三)无《运尸火化证》将尸体运出医院的;

  (四)办理丧事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的;

  (五)信教群众举行丧事宗教仪式未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之内举行的。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告别厅等殡葬设施或者擅自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土地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