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十五条 新建商业网点的产权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管理。

  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变用途。

  对已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厂矿企业的城市国有商业网点使用的房屋,产权单位不得擅自挤占、拆除。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主管部门管理的商业用房,必须用于设置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改做它用,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在居民住宅楼底层或者与之相邻的商业网点内以及学校、机关等附近的商业网点内,不得从事影响居民生活、污染环境和影响学校教学、机关工作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网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今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划组织实施的,由商业网点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拆除合法商业网点用房不予补建或者迁建的,由商业网点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补建或者迁建;拒不执行的,除按原拆除面积重建成本价予以赔偿外,并可处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商业网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渎职,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