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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突出工程,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 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的原则;

  (四) 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 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直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后,向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建议计划。

  (二) 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建议计划进行综合筛选,提出自治县年度工程建设项目;

  (三) 自治县年度工程建设项目经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六条 :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非经营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职责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文件的拟订和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咨询、设计机构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规模等内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提交编制文本并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和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后向上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自治县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应积极做好自治县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性文件,确保项目申报所需手续齐全,按时、按要求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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