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各项费用支出,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如有特殊正当理由需要调整时,须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资金承诺单位的同意,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要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前期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解决。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专项资金保证项目前期及管理费用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实施期间将会同建设单位、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资金拨付、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各项规定,规范经营,安全生产。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GB50319-2000对工程建设的每道工序和工程进度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如有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将变更理由、工程量和造价增减等情况报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核准批复后方可实施。
五、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初步验收(即交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交初步验收合格报告;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返修,直至合格。
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