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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条 挪用、截留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由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审计、监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工程建设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弄虚作假、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监察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由于管理不善、调度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监察等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延误工期、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及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招投标有关规定,或者非法转包、分包合同的,由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监察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六十六条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承建单位,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可以取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承包资格。

九、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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