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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察布查尔县2010年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职责:各乡镇(场)要认真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安排,把灾后重建工作做实做好,在重建工作启动前要与新农村建设、牧民定居、抗震安居、扶贫帮困、残疾人建房等工作一起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注意整合各项建设资金,发挥综合效应。在建设过程中积极动员和组织人力、物力投入到灾后重建工作中去,确保本乡镇灾后重建工作这一民生工程顺利开展。

  1.乡镇(场)作为灾后重建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乡镇灾后重建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对本乡镇重建工作负总责。

  2.各乡镇(场)对本辖区内的受灾情况认真统计核查,并以村为单位建立档案,要求详细列出受灾户的类型,包括一般户、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残疾户、抗震安居户等,并对准备进行重建的家庭进行张榜公示。

  3.加强对乡村工匠和建房户的施工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使工程质量达到抗震防灾的要求。

  4.对确定进行灾后重建工作的居民户,规划选址要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

  5.严格按照抗震安居工程标准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工作,严把工程质量关,各乡镇(场)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工程质量负总责,严禁工程中出现泥巴砌墙、使用空心板等不负责任行为。

  6.各乡镇(场)以村为单位建立村民灾后重建工程互助组或施工队,加强村民之间互帮互助,提高劳动效率,加快灾后重建进程。

  7.工程建设启动后,各乡镇(场)每周一次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工程进度信息。

  8.各乡镇(场)抗震安居房必须于2010年4月20日开工建设。2010年9月中旬接受竣工验收。

  三、灾后重建工作的对象

  因地震、雪灾和融雪性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危房的,要进行重建。重点抓紧修建五保户、特困户、贫困户、低保户、优抚对象、残疾户等建房困难的受灾群众住房。

  四、灾后重建的补助和建房原则

  实施灾后重建工作按照坚持“财政补助与群众个人自筹相结合、以群众自筹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重建住房面积每户根据受灾户的具体情况,量力而行,由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联合确定建房面积。结合自治区抗震安居工程的要求,灾后重建工作要力争做到“设计科学,经济实用”,严格审核确定建房补助对象,按照建房户申请、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乡镇(场)政府审核、乡村两级公示的程序,确定补助对象,确保建房有困难的受灾户享受国家的优惠补助政策。保证新建住房质量,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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