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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2010修正)

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1997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保护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经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专用车辆、专用设备、专用道路和城市环境卫生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市)的建制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级负责、建设和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自觉保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意识。

  第七条 对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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