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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

太原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8年4月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四章 燃气器具

  第五章 燃气使用

  第六章 燃气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

  第四条 本市燃气的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与管理并重和实行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市燃气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划分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燃气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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