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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修正)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塑料包装袋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向生活垃圾站(桶、池)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的;

  (三)在街道和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等杂物的;

  (四)生活垃圾不实行袋装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的;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的;

  (六)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外和外走廊堆放和吊挂有碍观瞻物品的;

  (七)在城市建成区、城乡交错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

  (八)在垃圾处置场放养猪、羊、鸡、鸭、鹅等家禽、家畜的;

  (九)在城市规划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车体不洁,车身有明显污迹,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

  第五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及时清除积雪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宣传条幅或者不按批准期限清理撤挂的;

  (二)沿街建筑物上设置的檐板、遮阳(雨)蓬或者临街广告、标语牌、标志牌、牌匾、画廊、厨窗、灯饰等破损、污损或者内容过时,不及时维修、更换、拆除,影响市容的;

  (三)维修作业时产生的枝叶、渣土、污泥等废弃物,不在当日清理的;

  (四)厕所、化粪池满溢外流,污染环境的。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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